武汉大学药学院
在读学生持因私护照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
(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在读学生持因私护照赴境外学术交流的管理工作,参照武汉大学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持因私护照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在读本科生及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 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必须提前至少半个月向学院教学与科研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进行报备。如不据实报备或后期补报,一经发现,学院有权取消其连续两年的奖学金申报资格。
第三条 审批报备。申请人递交书面请假条,并填写《学生持因私护照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审批表》,报学院教学与科研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自行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第四条 学生出国(境)前,须购买覆盖国(境)外学习活动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如在国(境)外发生意外人身伤害事件或者突发疾病等情况,将由保险公司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五条 辅导员和研究生导师必须对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学生进行外事教育。学生出国(境)期间需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借故延期、改变交流计划。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涉外保密条例,未经允许不得向外泄漏不宜对外公开发表的技术、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 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结束后,应立即回国,并至学院办理销假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药学院教学与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药学院教学与科研管理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
附件1、《学生持因私护照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