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药学院202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学术创新奖(二等奖)评定推荐工作细则

信息来源: 时间:2022-09-22 浏览次数:

为激发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追求卓越,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武汉大学相关文件及通知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药学院202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学术创新奖(二等奖)评审细则。

一、评审对象

研究生参评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学术创新奖(二等奖)应符合《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实施办法》(武大研工字〔201912号)、《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武大研字〔201912号)、《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术创新奖”评选办法(修订)》(武大研字〔201633号)等文件及学校当年评选通知要求,参选条件应符合当年评选通知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二、申请条件

申请者除符合学校文件、通知所规定的相关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在202191日至2022831日期间取得较好成果或奖励,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应在本学科SCI二区及以上学术期刊上以通讯作者身份或导师通讯作者、本人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必须是武汉大学药学院)。

2)硕士研究生应在本学科SCI三区及以上学术期刊上以通讯作者身份或导师通讯作者、本人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必须是武汉大学药学院)。

3)获得国家级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一等奖以及二等奖前5名者。

4)在“互联网+”、“挑战杯”两项国家级赛事中获得金奖的第一负责人。

同一学术成果不重复使用,一篇文章只能有一名同学参评。排名第一的共同第一作者可视为该论文的第一作者共一作者未申报的作者要出具书面证明同意申报者申报。若非排名第一者,应按作者排名降低分区论文核计(即共同第一作者的SCI一区文章、排名第二按二区top、排名第三按二区计算,以此类推,排名第四作者及以后不计)。申请人本人导师既是通讯作者又是第一作者,指导学生共同第一作者排名第二,按照排名第一计算,排名第三,按照排名第二计算,排名第四及之后不计,如导师为唯一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按上文排名第二降区计算,之后作者不计。

参评论文文献类型界定为与药学专业相关的研究型论文,文献类型为REVIEW以及其他综述或评述型论文不在参评范围内。新刊暂无影响因子与分区的论文不在参评范围内。

经上述办法核准后,博士研究生二区以下文章不计入总分,硕士研究生三区以下文章不计入总分,不计入总分文章可以选择在答辩环节展示,作为参考。

所有计分学术论文应以武汉大学药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且已正式见刊,所有参评的学术论文收录及分区情况均要求提供图书馆检索报告(检索报告应反映最新一年的影响因子情况及中科院大类分区情况),同时提供期刊首页、目录页及文章全文。以上材料均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所有参评论文由评审委员会最终审核认定。

研究生在校期间,在同一学年度可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但不得以同一成果获评两项及以上奖学金(学业奖学金除外)。研究生使用本人不同的学术成果获评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奖金和荣誉可以兼得。其他奖学金(学业奖学金除外)结果确定之前,报奖学术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五)实验室出现安全事故,是直接责任人的研究生。

三、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2022年药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学校下达为准

其他奖学金标准及名额按照学校有关专项奖学金和学术创新奖的相关文件及通知执行。

四、评审推荐程序

学院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学术创新奖(二等奖)评审根据学校文件及通知要求执行。

其中,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学院初评推荐、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方式进行。学院评审推荐程序如下:

(一)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宣传动员,并依照中央破“五唯”有关要求,坚持科学教育评价正确导向,研究制定本单位评审实施细则,在注重学术能力及成果标准的基础上,科学设计和优化评审标准和量化指标,全面考量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学术科研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等综合素质。并在规定时间内依照学校要求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和评审实施细则报送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研究生本人通过信息门户登陆“智慧研工”,进入“国家奖学金申请”,填写申请信息,上传附件材料,提交后在“评奖评优申请结果查询”中,选择“申请表导出”,导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连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答辩申请表》(附件2)、科研成果及相关证明,于93012:00前连同科研成果及相关证明原件提交给学院评审委员会,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学院审委员会初步审核材料,确定有效申报材料。

(三)学院组织召开国家奖学金公开答辩会,由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结合自身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等综合情况进行答辩。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答辩完成后,由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规定对每位答辩者进行打分,并按照分数高低进行排序,确定拟公示名单。因出国或在外学习,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答辩,须出具委托书。

(四)学院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辅导员、副书记登陆“智慧研工”,在“国家奖学金审核”中进行审核,并填写《2022年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2022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4)、《申请研究生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汇总表》(附件5),连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初步评审结果。

(五)校研究生工作部对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初步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教育部,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五、排序、答辩规则

文章所属期刊影响因子*系数(博士研究生:中科院大类学科分区属于一区则系数为2,二区TOP系数为1.5,二区则系数为1;硕士研究生,一区系数为2.5,二区TOP系数为2,二区系数为1.5,三区系数为1,多篇文章累计算分,最终按分数高低确定排序。多篇文章分数相等时,以代表作(每位申请人选择自己的一篇文章作为代表作)分数排序。获得国家级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一等奖以及二等奖前5名者以及“互联网+”、“挑战杯”两项国家级赛事中获得国家级金奖的第一负责人视为当年最高分数

对于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上述排序办法及学校下达的指标,学院评审委员会初步审核申请人材料,确定有效申报材料和答辩名单,答辩名单根据排序选取指标数的1.5倍(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小于1.5倍,则以实际人数为准)进入学院组织召开的国家奖学金公开答辩会(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由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结合自身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等综合情况进行答辩。参加答辩的申请者按抽签顺序依次陈述,每人陈述时长5分钟陈述必须包含思想表现等学生个人综合情况,评委根据陈述情况提问,申请者作答。评委综合考虑答辩者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及答辩等情况进行评分(百分制)。

打分时,文章排序只作为评委打分参考,评委可以对于在国际药学顶级期刊上发表的成果优先考虑。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申报者的答辩成绩采取去极值后取平均分的办法计算(去掉最高分、最低分各1个)。申报者的最终成绩由以下方式确定。

第一项得分=文章所属期刊影响因子*系数

第二项得分=个人答辩所得分数

最终得分为以上两项得分各占50%比重之和。

国奖答辩结束后,专项奖学金、学术创新奖(二等奖)按照申报者文章排序情况(参照国奖第一项得分)评定,排名靠前者优先选择申报某一项奖学金。申报者上交申报材料并经学院认定后,申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所申报的奖学金(除非放弃本学年评奖资格),且风险自担(尤其是部分差额评选的奖学金)。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报送医学部审定后公布实施,并报送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本实施细则仅用于药学院202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学术创新奖(二等奖)评审工作。

(三)本实施细则由药学院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学术创新奖(二等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药学院

202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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